(2017)晋0525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利民,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赵利民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900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诉讼费537.5元,由被告赵利民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等共计59675.96元。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利民进行银行、汽车、股票查询,冻结部分存款,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尚未执行的本金及利息59675.96元及执行费795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