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忠华与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2行初82号原告田忠华,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双牛,局长。原告田忠华诉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华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忠华负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 莎审判员 刘雪姣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