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成业与张文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业,张文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623号原告:吕成业,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文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瑶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春,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吕成业与被告张文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