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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饶锐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锐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4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锐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现住梅江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梅江区检察院批准并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2017年9月19日经梅江区检察院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曾浩然,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锐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饶锐明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锐明及其辩护人曾浩然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饶锐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饶锐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饶锐明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在梅江区梅松路县建可可士多店隔壁非法经营外汇业务,买卖港币、澳元、欧元、美元等外汇,共计折合356273.31美元,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l、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75用人民币1750元向黄某政购买港币2000元(折合253.38美元)。2、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6.75卖给陈某章700美元,得款人民币4732元。2017年6月5日,饶锐明以汇率1:0.87卖给陈某章港币9000元(折合1152.57美元),得款人民币7830元。3、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7.5卖给谢某美欧元2000元(折合2172.31美元),得款人民币15000元。4、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7.48卖给张某标欧元2000元(折合2174.73美元),得款人民币14960元。2016年8月20日,饶锐明以汇率1:0.8502、1:0.21卖给张某标港币10万元、台币13万元(折合16953.98美元),得款人民币112254元。2016年8月8日,饶锐明以汇率1:0.853卖给张某标港币110000元(折合14091.12美元),得款人民币93868元。2016年6月25日,饶锐明以汇率1:0.895卖给张某标港币22000元(折合2994.41美元),得款人民币19696元。5、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74卖给陈某明港币80000元(折合10700.46美元),得款人民币69920元。2016年6月30日,饶锐明以汇率1:0.88卖给陈某明港币20100元(折合26692.00美元),得款人民币177000元。2016年10月29日,饶锐明以汇率1:0.88卖给陈某明港币36000元(折合4686.26美元),得款人民币31800元。2016年3月9日,饶锐明以汇率1:0.88卖给陈某明港币240000元(折合30669.08美元),得款人民币212000元。6、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1.5卖给曾某马币2000元(折合437.24美元),得款人民币3000元。7、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75卖给赖某先港币190000元(折合24213.16美元),得款166250元人民币。8、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5.1用人民币25500元向卜某云购买澳元5000元(折合3712.17美元)。2017年2月3日,饶锐明以汇率1:5.1用人民币10300元向卜某云购买澳元2000元(折合1502.42美元)。2017年4月11日,饶锐明以汇率1:5.1用人民币7665元向卜某云购买澳元1500元(折合1111.56美元)。9、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7.5用人民币19500元向李某昌购买欧元2600元(折合2870.39美元)。10、2016年2月5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015卖给刘某凤港币40000元(折合4908.60美元),得款人民币32060元。2016年2月17日,饶锐明以汇率1:0.843用人民币160320元向刘某凤购买港币190000元(折合24561.46美元)。2016年7月13日,饶锐明以汇率1:0.868卖给刘某凤港币50000元(折合6488.17美元),得款人民币43400元。11、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5卖给王某利港币180000元(折合23440.01美元),得款人民币153000元。2016年5月12日,饶锐明以汇率1:0.8651卖给王某利港币80000元(折合10654.10美元),得款人民币69208元。2017年1月,饶锐明以汇率1:0.192用人民币2496元向王某利购买台币13000元(折合379.33美元)。12、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3用人民币16493元向释某慧购买港币20000元(折合2441.31美元)。2016年12月3日,饶锐明以汇率1:0.83用人民币66565元向释某慧购买港币80000元(折合9675.99美元)。13、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865用人民币346100元向释某禅购买港币400000元(折合52192.66美元)。14、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饶锐明以汇率1:0.059卖给李某芬韩元50万元(折合4444.44美元),得款人民币29500元。2016年12月19日,饶锐明以汇率1:6.61卖给李某芬70000美元,得款人民币463000元。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饶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名片,银行流水清单,转账凭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陈某明、陈某波、释某安、释某禅、曾某、陈某章、卜某云、罗某开、李某芬、赖某先、黄某政、张某标、王某利、谢某美、刘某凤、潘某霞的证言,被告人饶锐明的供述与辩解、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锐明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锐明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饶锐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饶锐明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51本存折,退还被告人饶锐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学军审判员  陈冰萍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麻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