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德芬与张广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芬,张广,张众,张鑫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574号原告:韩德芬,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静,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众,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文,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女,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县,现住济南市原告韩德芬与被告张广、张众、张鑫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韩德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英所遗留的房产,韩德芬应分得份额价值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广与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两套房产,价值约160万元。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张广名下,分别位于济阳县城纬一路81号、济阳县城纬一路西首315号。张英于2014年6月12日去世,有母亲韩德芬、丈夫张广、儿子张众及女儿张鑫四名继承人。为维护韩德芬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德芬主张依法分割上述两套房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张广、张众提供的公证书,张英的父亲为张建华,母亲为郑长荣。韩德芬主张其系张英的母亲,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张广、张众提供的公证书。因此,本院认定,韩德芬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德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兆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