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财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庞永杰与魏友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永杰,魏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7号申请人:庞永杰,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魏友超,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庞永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友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扣押被申请人魏友超驾驶的鲁N2XX**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庞永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