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雅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雅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46号之一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LIUSAIFEI(刘赛飞),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锋,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雅芳,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负责人:傅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雅芳、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伟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