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26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共3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边县东正街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现均已冻结。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21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