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佳佳督促支付令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晋1021民督3号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佳佳,男,1988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6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李佳佳在申请人处用福农卡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9.33‰,自借款逾期之日按照借款月利率的50%支付罚息。2017年3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李佳佳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结至2017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人李佳佳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43137.39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佳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43137.39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293元,由被申请人李佳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亢玉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