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55号人:张雪玲,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柴楼新庄园隆园9-1801。被执行被执行人:朱米娜,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鞍山西道风湖里18-1304.申请执行人张雪玲与被执行人朱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朱敏娜双倍返还原告张雪玲定金7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后,被告朱敏娜返还原告张雪玲购房款40000;三、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朱敏娜给付原告张雪玲居间服务损失27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