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9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悦悦与王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悦,王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944号原告:李悦悦,女,200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系李悦悦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驰,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超,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代表人:祝建国,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颖,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悦悦诉被告王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