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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10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铁昕鑫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铁昕鑫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法定代表人: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峰,男,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冬冬,男,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昕鑫,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昕鑫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上诉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 芳书 记 员  孙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