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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亚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70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亚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5月9日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亚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亚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亚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亚大时代平安银行门口,将被害人胡某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左侧后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一台苹果5S手机、一台苹果4S手机、一副暴龙墨镜盗走,随后以100元的价格在长沙市五一广场附近将盗得的苹果5S手机销赃。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6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一村金苹果网吧内将被告人方亚运抓获,并从其摩托车座凳箱内查获其盗窃的暴龙墨镜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亚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方亚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前科材料,被告人方亚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亚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亚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亚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亚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的日期一并折抵,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方亚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长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