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三会与白芰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会,白芰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890号原告:吴三会,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广元市昭化区卫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芰溢,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吴三会与被告白芰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吴三会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重新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三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吴三会负担。审判员 何纯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