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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东正街改造房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辉,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蕾,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九楼902号。法定代表人:吕中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游小兰审 判 员 徐 彬审 判 员 干秋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文权书 记 员 黄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