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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杜兴乐与白鹏飞、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乐,白鹏飞,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224号原告:杜兴乐,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白鹏飞,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吴昊,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杜兴乐与被告白鹏飞、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兴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乐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由原告杜兴乐负担。审判员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武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