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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金芳与王雪勇、冯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芳,王雪勇,冯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388号原告:高金芳,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艳,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王雪勇,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冯海云,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高金芳与被告王雪勇、冯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按年利率24%偿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王雪勇以家中临时急用、买房用钱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共计借款220000元整,并均向原告出具借条,且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虽诉称二被告向其借款,但二被告均答辩称不认识原告本人,也未向其借款,被告王雪勇辩称其是向代新顺借款。经查明,原告高金芳与代新顺系夫妻关系,其与二被告互不相识,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亦显示借款是通过原告丈夫代新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和取现,印证了被告王雪勇的答辩,即本案的出借方为代新顺。原告高金芳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故原告高金芳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免于收取,退还原告高金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