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兰风英、刘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风英,刘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风英,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妮,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兰风英与被告刘妮、彭可豪、刘彭御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风英借款48500元并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可豪、刘彭御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借款人彭军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计731.5元,由原告兰风英负担198元,由被告刘妮、彭可豪、刘彭御景负担533.5元。申请执行人兰风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妮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妮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执行到位266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