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颜东与被执行人高宝发、潘京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颜东,高宝发,潘京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杨颜东,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高宝发,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潘京秋,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颜东与被执行人高宝发、潘京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