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坛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坛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8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曼花,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坛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1层11111室。法定代表人:林波,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坛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6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坛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207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坛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07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皎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