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淑华与李芝侠、孙艳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华,李芝侠,孙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贾淑华,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李芝侠,女,1961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孙艳艳,女,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淑华与被执行人李芝侠、孙艳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95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