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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高某。周某申请执行高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渠支行的存款收入。2017年9月12日,本院划拨高某的存款收入11376元,兑现申请执行人周某人民币11326元后,申请执行人周某领款后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0)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