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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修文与翟上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修文,翟上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399号原告:丁修文,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翟上厚,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修文诉被告翟上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丁修文负担。审 判 员 徐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胥宁书 记 员 刘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