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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运超与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超,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98号原告:刘运超,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银,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运。原告刘运超与被告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运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运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渠慎启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