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运超与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超,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98号原告:刘运超,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银,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运。原告刘运超与被告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运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运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渠慎启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