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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金波、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波,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66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金波,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太和县。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波犯受贿罪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处罚金25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尹柱审判员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小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