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胜军、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军,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胜军,女,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海英,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赵胜军与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店铺,且该店铺正在等待首封的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