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8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息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高军、被告人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贾强在荥阳豫龙镇清华大溪地被害人石某家中,将被害人石某三楼卫生间水龙头打开,后放水将一楼和二楼房顶、墙体损坏,后经鉴定共造成损失一万九千七百八十六元。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贾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贾强判处罚金四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贾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焦焕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