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巨轮与李德森、杨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巨轮,李德森,杨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470号原告黄巨轮,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李德森,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杨丽莉,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巨轮与被告李德森、杨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巨轮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黄巨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巨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原告已预交1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巨轮负担。审判员 张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