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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远澎与许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澎,许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2224号原告:林远澎,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华山,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远澎与被告许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远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华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远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许华山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被告许华山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林远澎借款8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由被告许华山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许华山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林远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许华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查,林远澎提交的证据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被告许华山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林远澎借款8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由被告许华山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许华山向林远澎借款人民币8000元,有林远澎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许华山应予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林远澎要求许华山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华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林远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许华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林远澎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华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 新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蓉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文 锋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