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海林与杨承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林,杨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韦海林,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委托代理人韦海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杨承永,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韦海林与被执行人杨承永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