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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为波、吴立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杨为波,吴立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负责人:曹闯。被执行人:杨为波,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吴立正,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为波、吴立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53789.2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经申请执行人杨桂明申请,2017年4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为波、吴立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7年8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为波、吴立正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4日查封吴立正所有得苏N×××××小型汽车(未能扣押),2017年10月19日冻结吴立正所有的工资每月30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1324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负责人:朱毅曹闯。被执行人:杨为波,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281219,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小区3幢二单元1308室。被执行人:吴立正,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9033897,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46幢5单元410室。依据(2016)苏1324民初523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为波、吴立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53789.2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经申请执行人杨桂明申请,2017年4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为波、吴立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7年8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为波、吴立正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4日查封吴立正所有得苏N×××××小型汽车(未能扣押),2017年10月19日查封冻结吴立正所有的工资每月30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波执行员王伯涛执行员赵听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卢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