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海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39-40号东方广场12楼H-K房。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海亮,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海亮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03执2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