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亚翔与古浪县国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翔,古浪县国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473号原告:张亚翔,男,1963年7月7日生,住甘肃省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浪县国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国来。原告张亚翔与被告古浪县国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单位无人上班,原告张亚翔既未提供能够有效送达的被告法定代表人住址,又不按时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张亚翔负担。审 判 长 吴成智审 判 员 尹文霞人民陪审员 沈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鹏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