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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俊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83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俊洋,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人胡俊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胡俊洋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俊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