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道长与区良彬区英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道长,区良彬,区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林道长。被执行人区良彬。被执行人区英生。申请执行人林道长与被执行人区良彬、区英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35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7900元。因被执行人区良彬、区英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金额,本院已经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3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应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