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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7时20分,被告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自有的粤K×××××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钱排镇钱新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户挂李某1的粤T×××××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处理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23.2毫克/100毫升。发生事故后,张某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被告人张某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级表,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3.2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强烈,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了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