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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邓德荣与郭敏、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荣,郭敏,袁丽丽,永修县燕坊镇家宏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98号原告:邓德荣,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郭敏,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袁丽丽,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永修县燕坊镇家宏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燕坊镇金坂村莲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76919A。法定代表人:袁强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德荣与被告郭敏、袁丽丽、永修县燕坊镇家宏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邓德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邓德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邓德荣负担。审判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秀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