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应斌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斌,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58号原告:朱应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高峰,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朱应斌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朱应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应斌负担。审 判 长 葛中和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