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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应斌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斌,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58号原告:朱应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高峰,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朱应斌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朱应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应斌负担。审 判 长  葛中和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