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莫银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莫银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975号原告:徐某,女,200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徐某的母亲。被告:莫银妹,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莫银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