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8646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叶某,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