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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8646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叶某,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