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9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州闽伟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州闽伟印务有限公司,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奇星纸业有限公司,郑进兴,程伟,梁秀珍,梁秀颖,张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9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8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42563-5。负责人:陈齐栋。委托代理人:黄榕城、柯一红,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福州闽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18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片仓山园1#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99722-2。法定代表人:程伟。被执行人: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3层07室,组织机构代码:57295798-3。法定代表人:林石生。被执行人:福州奇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71号庭芳苑6座3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186161-3。法定代表人:郑进兴。被执行人:郑进兴,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程伟,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梁秀珍,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梁秀颖,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张大东,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州闽伟印务有限公司、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奇星纸业有限公司、郑进兴、程伟、梁秀珍、梁秀颖、张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郑进兴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工业路71号庭芳苑某楼某单元的房屋及被执行人梁秀珍所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福达小区某座某单元及某附属间是房屋、被执行人梁秀珍、梁秀颖共同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某号某楼某单元的房屋,本院随即作出(2016)闽0103执916号裁定书对上述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判决的履行正进行协商,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限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判决的履行正进行协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东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闽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