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德富、孙兰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富,孙兰刚,刘宁,黄同同,王雷,宋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富,男,汉族,地址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兰刚,男,汉族,地址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宁,女,汉族,地址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黄同同,男,汉族,地址齐河县。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地址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宋圣涛,男,汉族,地址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兰刚刘宁黄同同王雷宋圣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雷的银行存款并提取被执行人王雷在(2016)鲁1425执262号案的执行款10500元过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