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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8970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苍曼,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给付原告自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的生活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1000万元。2009年5月被告先给付150万元,自2010年起,每年9月份前,被告给付原告不少于100万元,直至剩余850万元付清为止。现自2016年9月至今经过一年,被告拒绝履行本年的给付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王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由于没钱,现在偿还不了。本院认为,王某承认张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张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男方给付女方1000万元。2009年5月男方先付女方150万元;自2010年起,每年9月份前,男方给付女方不少于100万元,直至剩余850万元付清止。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自2016年9月至今经过一年,被告拒绝履行本年的给付义务,故诉至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翔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