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堂奎、包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刘堂奎,包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职务行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俊波,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堂奎,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包玉明,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郑鑫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