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福祥与何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祥,何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郭福祥,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何振军,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福祥与被执行人何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福祥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振军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3000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振军从2017年10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全部给付完毕,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费995元由被执行人何振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包 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