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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与谢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谢书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115号原告: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镇赉县铁北汇鑫农贸市场大门北第1门。经营者:陈道新,男,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洮府街福胜村福胜屯。被告:谢书丰,男,成年人,农民,现住镇赉县嘎什根乡望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诉被告谢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镇赉县镇赉镇隆禾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