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新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40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曾用名朱海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桂09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朱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新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六千元。原审被告人朱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件材料及讯问上诉人朱新,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新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朱新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嘉崎审判员 陈一田审判员 粟春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