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开学与张传兰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学,张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学,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张传兰,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学与被执行人张传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传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裕华路支行卡号为62×××73中存款200000元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