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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漳州市安泰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漳州市安泰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表人:潘绍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安泰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表人:苏安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安泰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由上诉人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强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邵 丽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