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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童忠与杜田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童忠,杜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武童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被执行人杜田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本院在执行武童忠与杜田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杜田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田江在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玉米补贴款29090.8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