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童忠与杜田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童忠,杜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武童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被执行人杜田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本院在执行武童忠与杜田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杜田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田江在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玉米补贴款29090.8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宇光